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西安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街道在行政管理工作和监督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及形式
第四条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五条 对下列信息应当予以主动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
(二)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
(四)扶贫、就业、民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五)年度工作报告;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重要会议、街道领导出席重要政务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信函等形式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七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研究、讨论、调查、处理过程中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通过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及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
(三)通过街道党务政务公开栏、便民服务中心公示栏公开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机关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初审。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确定,并经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机关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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