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各部门、中心、园区管理办,各支撑服务体系单位:
《西安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11月30日
西安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西安高新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等政务公开相关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西安高新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中心、园区管理办,各支撑服务体系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各政务公开相关单位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和《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西安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牵头,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西安高新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 11月30日印发
陕公网安备 61019002000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