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未在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后20日内通过电子政务服务网等方式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承诺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取得相关有效证书的,行政审批局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布”。在对申请人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20日内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发证单位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受理陕西鼎孚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承诺制申请,该申请人未在2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资料,自公告之日起,我局依法撤销陕西鼎孚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61011313202500112,请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1家)
西安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1家)
| 序号 | 证书编号 | 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许可范围 | 有效期 |
1 | 61011313202500112 | 陕西鼎孚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郭珍珍 | 煤焦油、粗苯、甲醇[仅限工业原料使用]、氢、氢氧化钠、乙醇[无水]、氨、氮[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天然气[富含甲烷的]、亚硝酸钠、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碳化钙、苯乙烯[稳定的]、苯、苯酚、煤焦沥青、氩[压缩的或液化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氖[压缩的或液化的]、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 | 2025.10.10- 2028.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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