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未在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后20日内通过电子政务服务网等方式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承诺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取得相关有效证书的,行政审批局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布在申请人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20日内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发证单位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我局于2025年02月19日受理陕西久展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承诺制申请,该申请人未在2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资料,自公告之日起,我局依法撤销陕西久展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陕西危化经字[2025]014014,请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1家)
西安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03月12日
附件: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1家)
序号 | 证书编号 | 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许可范围 | 有效期 |
1 | 陕西危化经字[2025]014014 | 陕西久展化工有限公司 | 姜毅 | 甲基叔丁基醚、乙苯、1,2-二甲苯、焦油酸、煤焦油、甲醇、苯、丙烯、丙烷、一氧化碳和氢气混合物、正戊烷、1,3,5-三甲基苯、异辛烷、乙醇[无水]、苯乙烯[稳定的]、硝化沥青、4-甲基-3-戊烯-2-酮、乙炔、碳化钙、煤焦沥青、2-甲基丁烷、2,2-二甲基丙烷、正己烷、石油原油、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乙烯、乙烷、乙酸乙烯酯[稳定的]、正癸烷、天然气[富含甲烷的](无储存场所)***** | 2025.2.20- 2028.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