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未在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后20日内通过电子政务服务网等方式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承诺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取得相关有效证书的,行政审批局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布在申请人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20日内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发证单位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受理陕西任顺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承诺制申请,该申请人未在2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资料,自公告之日起,我局依法撤销陕西任顺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陕西危化经字[2025]014001,请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1家)
西安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01月23日
附件: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1家)
序号 | 证书编号 | 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许可范围 | 有效期 |
1 | 陕西危化经字[2025]014001 | 陕西任顺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王奕诚 | 乙烷、丙烷、丙烯、乙醛、乙醇[无水]、氮[压缩的或液化的]、天然气[富含甲烷的]、硫磺、氢、煤焦油、煤焦沥青、1,2-二甲苯、液化石油气、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甲醇、氦[压缩的或液化的]、苯乙烯(稳定的)、正戊烷、正丁烷(无储存场所)***** ***** | 2025.1.2- 2028.1.1 |